纳税疑问:
2016年12月31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明细账贷方有余额是否需要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答复:
不一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该企业2016年12月末若有“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该企业在2017年5月31日前已经发放,则该项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可以在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扣除;
2、如果该企业在2017年5月31日还没有发放,则该项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需要在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汇缴提醒:
1、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是税务局留给企业的最后一处纳税调整的机会;
2、 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