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17]34号 2017-3-27 市建委,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各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规定,涉及我市取消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包括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中的电附加和自来水附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取消政府性基金的执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自2017年4月1日起停止征收,涉及水、电价格调整,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二、执收部门要将以前年度欠缴和预缴的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算,收入足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变更或缴销手续。 三、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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