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直通港澳运输企业登记管理权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将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直通港澳运输企业交由企业所在地被授权局(一般为当地市工商局)登记管理。相关直通港澳运输企业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请到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外资被授权局按要求办理迁入登记及换领营业执照。 二、尚未换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及已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请先到省工商局完成换照登记或办理移出异常名录手续,再到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外资被授权局办理迁入登记及换领营业执照。 如在登记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工商局反映。登记业务联系电话:87512554;监管业务联系电话:87512559。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1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