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国有企业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属于国有央企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金2.6亿元,自有土地13万平方米属于无偿划拨土地,2014年国有央企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改组改制,该国有企业对自有划拨土地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金6700万元,并将土地性质由划拨土地变更为作价出资性质,同时办理了新的土地使用证。企业认为本次改制,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属的变更,应享受契税减免优惠。风险应对人员认为,该企业对改制过程中的土地评估增值,变更了土地性质,由划拨改为作价出资,不符合企业改组改制免征契税情形,应按规定缴纳相应契税。
税法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因此,风险应对人员认为,该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企业土地评估增值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按规定该企业不应享受契税减免优惠,应补缴纳土地契税20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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