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参考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2.政策梳理 (1)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文件规定: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无需进行专项备案。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3.报表填报 (1)月(季)度预缴可以享受; (2)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主要涉及3张报表,其中《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和《》(A107040)调整较大。 表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表格:《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需要准确填报“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103资产总额(万元)”、“104从业人数”、“105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关于“102所属行业明细代码”的提示:1.《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进行了修订,2011版已经作废,现在执行的是2017版;2.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06XX至4690,不包括建筑业。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需要准确填报“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原2014版年报“2行:其中:减半征税”已取消。 4.优惠备案 通过填写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无需专项备案。 (三)软件企业优惠 1.参考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政策梳理 财税〔2016〕49号文件规定: “四、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九、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3.报表填报 (1)月(季)度预缴可以享受; (2)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报对《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调整较大,应分析填报A107040表“13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A107042表相关行次数据。 提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但享受软件企业优惠的纳税人也需要填报A107041表。 表格:《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 表格:《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A107042) 4.优惠备案 不能网上备案,需要报送纸质备案资料至第一税务手工备案。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参考文件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3)《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及解读。 TPSZSMART增加:2017年10月26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44号) 2.政策梳理 (1)国科发政〔2017〕115号文件规定: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第八条符合第六条第(一)~(四)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二)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三)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四)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有关单位可通过服务平台查验企业的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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