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嘉财预[2016]401号 2016-09-07 税屋提示——依据嘉财预[2018]603号 嘉兴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财政局,市国税局各区局(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 为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请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及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财税政[2014]13号)(详见附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认定程序 (一)财税[2014]13号、浙财税政[2014]4号及浙财税政[2014]13号文件由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在各自外网予以公告,通知符合条件的相关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二)经省级或市、区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申请表格见附件4),并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并请报送单位提供“本单位所报送的材料真实、合法”的声明。 (三)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对市本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非营利组织提交的免税资格申请统一由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经区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申请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应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四)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三、时间要求 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9月底前。 四、其他要求按财税[2014]13号、浙财税政[2014]4号及浙财税政[2014]13号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 1.财税[2014]1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浙财税政[2014]4号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浙财税政[2014]13号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嘉兴市财政局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嘉兴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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