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机关和简化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12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1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审批机关 自2018年6月15日起,吉林省内纳税人办理延期缴纳税款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二、申请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一)代办转报。纳税人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机关与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同时书面明确是否要求邮寄送达相关受理和审批文书,由主管县(市、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负责接收及核对申请材料,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二)网上申请。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官网,在网上税务局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网上申请在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的同时,需要上传相关资料,并在申请表中注明是否需要邮寄送达相关受理和审批文书。 (三)直接申请。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接收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1518号。 三、实地核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负责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工作。 四、文书送达 (一)邮寄送达。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中的地址及邮政编码、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在做出延期缴纳税款受理决定和行政许可审批决定后,通过邮政EMS寄递相关文书。 (二)代为送达。对未要求邮寄送达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机关与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委托主管县(市、区)税务机关代为送达延期缴纳税款受理决定和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三)上门领取。纳税人可以直接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延期缴纳税款受理决定和行政许可审批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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