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有效的优惠政策中的“其他所得”是否继续有效?(冷星) 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该公告中列举了88个将继续有效的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其中包含了涉及被新《个人所得税法》删除的“其他所得”的相关文件。 我归纳了一下,这样的继续有效的“个税优惠政策””共有四个,分别是: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除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5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8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那这些被新《个人所得税法》删除的“其他所得”,会不会借助这些“继续有效”的优惠政策而“继续有效”呢?我个人理解,既然“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公告”的文件标题是“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而按“其他所得”征税项目则肯定不是什么“优惠”的税收政策。但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总局是否还应再来一个“个人所得税失效条款和政策目录的公告”的配套文件呢? 我无法肯定。 部分“现行有效”法规被遗漏?<威科先行> 《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0]财税字第196号) 《财政部对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组织来华工作专家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字[1981]2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遣来华工作的专家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颁发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402号) …… 上述仍“现行有效”的法规文件,虽并未被《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涉及的文件目录》收录,却也没有被正式废止,效力存疑。 有法规未被公开? 目录中的第67项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 无论是国税总局的税收法规库,还是深圳前海门户官网,还是深圳市12345热线,小编使出浑身解数都检索不到此文件。 参考《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国函[2012]58号),该文件内容应与落实“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相关。 另根据《前海深港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府[2012]143号)规定,经深圳市前海管理局认定,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符合前海优惠类产业方向的境外人才,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纳税额的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已享受《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优惠政策的,不再享受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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