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551号 2001-07-13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舞阳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请示》(豫地税发[2001]132号)收息。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第一条法规的“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实行债转股后企业的组织形式,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是指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限应在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 二、债转股实施工作全部完成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国家经贸委等部门批准企业债转股的批复文件; (二)所欠债务已经停止计息; (三)国有产权登记已办理完毕; (四)债转股企业已按法规或协议进行帐务处理; (五)企业重新办理或变更工商登记。 三、债转股实施工作未全部完成的企业,其所得税征管权限已经按照财税[2000]2号文件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的不再调整;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债转股实施工作按照第二条法规的条件全部完成后,再移交国家税务局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2001年07月1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