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稽函[1998]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转发《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10-20
摘要:公议要求,此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不要层层下转,以加大力度;涉及重大税收政策问题要与流转税部门进行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转发《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国税稽函[1998]110号      1998-10-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确保今年实现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比去年增收800亿元的目标,最近,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8年全国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税收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596号)。为了更好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检查工作,总局稽查局于1998年10月13日召集部分地区的同志,就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本身的特殊性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座谈。根据座谈的情况,我们整理了《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税 屋附件:

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关于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四个行业税收检查座谈会纪要

  为厂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确保今年实现全国工商税收收入比去年增收800亿元的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底以前,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对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开展税收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为此,总局稽查局召集部分地区的同志于10月13日在总局开了一个工作座谈会,主要议题是就烟草、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行业本身的特殊性,进行重点分析,找出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以便于下一步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检查工作。现将大家讨沦的情况归纳整理如下:

  一、烟草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集团内供销公司平价购入烟叶低价交给烟厂,烟厂低价卖给供销公司成品烟,导致烟厂少缴消费税。

  (二)受托加工卷烟,烟厂不代扣代缴消费税问题。

  (三)烟厂对外捐赠没有视同销售,申报纳税。

  (四)烟厂投资烟草以外行业,如服务行业等,是否独立核算,申报纳税。

  (五)用串换指标买来的卷烟,销售后资金体外循环,不记销售收入。

  (六)按政策规定,出口卷烟在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不许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增值税,应计入产品成本。但-些企业对免税的卷烟的进项税额用于抵扣内销卷烟的应纳增值税。

  二、电力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随电费附征的各种价外费用特别是地方政府附征的各种名目的费用,不记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不申报纳税、先挂往来帐,再直接冲减成本。

  (三)将自己的集资款,收取的违约金单独设帐,不申报收入。

  (四)企业自用的电力不申报纳税。

  (五)扩大抵扣范围。一是购进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申报抵扣进项。二是运输发票中不属于抵扣范围的代征费、保险费等申报抵扣。

  (六)铁路运输费的问题。按规定铁路运输费可以按10%计算并抵扣进项税款,对允许抵扣的铁路运输费的范围,税收政策虽有规定,但企业在申报时往往擅自扩大,以少缴税款。

  (七)“三电办”随电费收取的价外费用不申报纳税。

  (八)企业福利用电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九)发电厂与余热厂互换产品,不开发票。

  (十)忽视统配电力企业的进项审核。税务机关只注重统配预征到位,忽视对集中汇总的进项进行认真审核,此环节易出现多抵进项税款问题。

  (十一)电力企业用自制票据、财政收据收取价外费用,设置帐外帐。

  (十二)用红字直接冲减当期收入。电力企业无法收回的电费以红字直接冲减销售,减少当期销售收入。

  三、石油天然气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问题

  (二)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抵扣税款。

  (三)非生产单位领用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四)用于免税项目的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如农场。

  (五)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水、电。

  (六)非正常损失的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七)视同销售的未申报纳税。如对外投资。

  (八)价外费用未申报纳税。如装车费。

  (九)滞后记帐,延迟申报问题。如企业按收付实现制记帐。

  (十)企业自用的问题。

  四、石化行业存在的问题

  (一)以销售非标油为名,如以烃化油、粗轻油为名,实际销售符合标号的汽油、柴油,偷消费税。

  (二)石化企业低价销售产品时采取集资的方式收取的价款直接挂往来帐或转增“资本公积”,未计入销售额申报纳税。

  公议要求,此专项检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稽查局负责,不要层层下转,以加大力度;涉及重大税收政策问题要与流转税部门进行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19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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