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有关预算科目和缴库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财预[1991]121号 1991-10-1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3年第16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自二00三年一月三十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预算科目问题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工商税收类”中第37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下,增设第1项“投资方向调节税”,除了对私营企业和个体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外,对国营、集体及其他单位投资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第2项“私营和个体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私营企业和个体项目征收的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本科目。 二、缴库问题投资方向调节税平时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缴库。有关超过原建筑税基数上缴中央财政等结算问题,待年终结算时另行通知。具体缴库手续,由国家税务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法规另行制定。 补缴1990年以前欠缴的建筑税,仍然按原“建筑税”科目和预算级次缴库。 本“通知”自1991年度起施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法规》中,关于“征收和扣缴的税金要及时划转中央金库,专户存储”的法规,经商得原发布单位同意,予以废止。 财政部 1991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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