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便利企业跨省(市)迁移,长三角地区推出跨省(市)迁移业务操作规程,让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那么问题来了,长三角区域跨省(市)迁移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具体如何办理呢?对照问答学习一下吧! 问:我公司在安徽省开展经营活动,税务关系却在江苏省,办理涉税事项往往需要两头跑,现在我想将企业迁移到安徽省,请问像我们这种大型企业可以直接办理跨省迁移吗? 答:2019年底长三角区域内企业跨省(市)迁移税收业务正式落地,符合条件的长三角区域内企业无需注销再开业,可以直接办理迁移。 问:适用范围有哪些省市?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答:适用范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宁波市区域内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 申请条件:在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变动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税务机关可为其办理跨省(市)迁移手续: 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变更登记手续;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 已结清税款(滞纳金、出口退税款)及罚款; 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 税务系统内无在办事项。 问:上述条件我公司都符合,具体如何办理呢? 答: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不再通过先在迁出地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再至迁入地办理开业登记的方式,实现迁出手续“即时办”、迁入手续“自动办”。 一、迁出手续“即时办”: (1)迁出地税务机关受理 办理地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实体办税服务厅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材料
电子税务局办理流程 Step1:登陆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长三角”图标,进入长三角电子税务局首页。 (注:三省两市电子税务局均在首页相同位置设置“长三角”图标。)
Step2:点击“下一页”后,进入长三角一体化办税专栏。 专栏界面可以查看企业跨省迁移业务“简介”与“办税指南”。 Step3:点击“办理”后,进入选择电子税务局页面。 点击具体省(市)后,进入本省(市)电子税务局登录窗口。 Step4:登录后,点击“我要办税”——“长三角业务专栏”,点击“长三角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便可进行事项办理。 (2)迁出地税务机关处理 办理时限:符合适用范围和条件的纳税人,迁出地税务机关即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迁移通知)。 二、迁入手续“自动办” 迁入地税务机关根据本省(市)管户划分规则,通过税收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分配至区(县)级税务机关。 区(县)级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信息的当天,完成税(费)种认定信息补录,主管科所分配及确认管户信息,并告知纳税人有关情况。 三、迁入相关事宜: 1、纳税人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管户信息后,即可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纳税人应自迁移当期起,在规定的期限内,于迁入地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应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登陆迁入地电子税务局或前往迁入地办税服务厅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根据需要完成税银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签订。 税务小课堂 后续业务如何衔接? (1)留抵退税: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向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请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办理完毕留抵退税业务,迁移后发生补退税、追缴税款等有关事项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2)出口退(免)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业务,迁移后申请办理退补税、追缴税款等事项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继续办理。纳税人在迁移前已发生的出口业务尚未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由迁入地税务机关受理并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 (3)申请退税:纳税人在迁出地已入库的税款,迁移后申请退税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纳税人更正申报涉及在迁出地已入库税款退税的,由迁出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退库。 (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内迁移的,需要在迁出地办结当期预缴申报业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迁移的,需在迁出地办结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纳税人在迁入地办理迁移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产生的退(补)税,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入库、退库。 (5)补缴税款:迁入地税务机关发现或纳税人自查发现的迁入前属期的应缴未缴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缴库。 问:我公司在江苏省是一般纳税人,跨省迁移后原来的资质还能保留吗? 答:可以。 纳税人下列信息和资质可予承继: 1、基础登记信息 2、纳税信用等级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4、发票核定信息 5、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6、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 7、实名办税信息 纳税人下列权益可延续享受: 1、纳税人迁移前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留抵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抵扣,不需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2、纳税人尚未弥补的企业所得税累计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扣除。 3、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内载明的纳税人迁移前税(费)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 附件:《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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