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全国31个省区市职工福利标准 1、北京 2019年,节日慰问品标准由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调整为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收入的50%。 2、天津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全部经费收入的50%以内,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每人不得超过1000元,发放范围为全体工会会员。严禁发放现金和各种购物卡。 3、河北 节日慰问品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 1800 元。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实物发放或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及代金券。 4、山西 2019年,节日慰问品标准调整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 5、内蒙古 2019年,节日慰问品标准提高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 6、辽宁 节日慰问品标准为每位会员年均支出总额不超过1800元。 7、吉林 节日慰问品标准为每位会员最高年均不超过1800元。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8、黑龙江 每位会员年度发放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9、上海 节日慰问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10、江苏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 11、浙江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同时全年用于慰问支出总额不得突破当年拨缴经费收入的60%。 12、安徽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13、福建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800元。 14、江西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先从基层工会留成的拨缴经费中列支。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15、山东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000元,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16、河南 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17、湖北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18、湖南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2100元。 19、广东 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 20、广西 发放节日慰问品,可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提货单须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21、海南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1500元,单次不超过500元,不得从行政补助收入中列支。 22、重庆 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 23、四川 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100元。 24、贵州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及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25、云南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不得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现金、购物卡。 26、西藏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即:藏历年)。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年人均不超过1500元,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基层工会严禁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提货劵等。 27、陕西 2019年,节日慰问品标准上限提高700元,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200元。不得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 28、甘肃 节日慰问物品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 29、青海 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为实物。 30、宁夏 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800元,节日慰问品的资金来源仅限于基层工会的拨缴经费收入。 31、新疆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每年向每位会员发放不超过1500元的节日慰问品。这些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古尔邦节、肉孜节。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这些“红线”不能碰!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 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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