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焦作市税务局关于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举措的通知 焦税函[2021]10号 2021-2-23 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最多跑一次”清单落实到位,提升全市纳税服务质效。市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举措,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诺制”容缺办理的概念 “承诺制”容缺办理是指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纳税人在承诺的期限内补正相关资料,逾期或拒不补正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承诺制”容缺办理的业务范围 制定“承诺制”容缺办理涉税服务事项清单,明确容缺办理涉税服务的事项名称、填报表单、报送资料以及容缺内容。“承诺制”容缺办理适用事项业务范围为信息报告、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注销四大类49项业务。 三、“承诺制”容缺办理的条件 (一)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登记状态为“正常”、已办理实名认证且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纳税人(特殊情况除外),在办税服务厅办理依申请涉税服务事项时,适用容缺办理。 (二)“承诺制”容缺办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不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税务机关不得进行容缺办理。 (三)纳税人申请容缺办理的,应当提交申请容缺办理承书,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2.已经知晓税务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3.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4.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容缺办理材料; 5.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责任; 6.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必要的承诺事项。 (四)“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纳税人书面承诺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补正相关资料,一般单次不超过10天,每年累计不超过1个月。 四、“承诺制”容缺办理的操作流程 (一)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提供相关资料不齐全,满足“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的,由纳税人申请,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填写《容缺办理承诺书》。 (二)主管税务机关以《容缺办理承诺书》作为办理依据,按照正常程序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 (三)纳税人可采取上门报送或邮寄寄送方式补正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收到补正资料后,及时将纸质办税资料和系统信息进行认真核对,保证纸质资料与系统信息的一致性。若出现不一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更正或申报作废系统信息,追补或退缴税款等。 五、违约的责任追究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不能按承诺期限提交相关资料的,可以再次承诺延期提交,但同一事项承诺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逾期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办税信息办理有关事项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将其申请容缺办理的业务事项撤销办理,恢复至办理前状态。 (三)违约纳税人在评定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时,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按次计算)”规定一次扣5分。 (四)造成严重涉税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追究相应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提高认识。各级税务机关要强化服务意识,从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出发,充分认识“承诺制”容缺办理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学习,切实抓紧抓细抓实。 (二)规范流程,抓好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是“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举措的具体实施部门,要在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登记《容缺办理登记台账》,同时,详细记录资料补正情况,并妥善保管备查。对未履行承诺的纳税人按月登记《违约纳税人名单》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作为年内不予容缺办理依据和年度纳税信用评价扣分依据。 (三)强化督导,跟踪问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对“承诺制”容缺办理服务举措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建立提醒、督办的协调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跟踪实施效果,做好跟踪问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本通知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2.容缺办理承诺书 3.容缺办理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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