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 2016-12-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其个人投资者在每期预缴申报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期期末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期期末累计收入×应税所得率×合伙人分配比例×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2.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期期末累计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当期期末累计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合伙人分配比例×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年度已累计预缴个人所得税 二、除从事货物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外,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存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的,其承包、承租者个人应按下述方法计算确定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所承包、承租企业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1-25%)+承包、承租者工薪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三、建筑安装企业承揽南平辖区内的工程项目,凡存在承包、承租经营或临时雇工情形,且未按规定向工程作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资料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按项目经营收入的0.5%核定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对需单项测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点工程,由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测算后,进行单项核定。 四、对个人取得货物运输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执行。 五、个人临时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个人所得税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一)个人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各项应税所得,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涉税资料,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据实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每次收入额800以上的,纳税人无法提供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涉税资料,按其收入额1.5%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不动产转让收入,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不动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不动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以其转让收入额按1.5%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文)执行。 (四)个人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其收入额按1.5%征收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各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同级国家税务机关对零散纳税人(个人)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征个人所得税的,除建筑安装行业外统一按纳税人开票金额1.5%征收或预征个人所得税。 (六)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申报时,对纳税人在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作为该项所得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六、对个体工商户(不含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参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执行;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定率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其征收率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第(四)点的规定执行。 七、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主营业务(以实际收入额占总收入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和征收率。 八、本公告所称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额。 九、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96号)除第五点第2小点关于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外,其余内容全部废止。 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关于《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了《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南平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所有的流转税纳税人将缴纳增值税。全面“营改增”后,原在地方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除销售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业务由地税部门代征外,将全部移到国家税务局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改征增值税。在委托国税代征个人所得税的行业范围扩大后,需调整相关征收规定。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上线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原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部分规定与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设置不相符,需重新明确。 (三)原《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96号)自2008年发布以来,未进行调整,现行经济环境已发生变化,同时,南平市各地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标准也不统一,为进一步适应新的经济形式,统一规范各地政策执行标准,需重新发文表述。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生产经营所得、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及建筑安装施工单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并就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征收率及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一)《公告》明确了适用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和核定计税公式。应税所得率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的幅度内,同时参照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18号)的标准制定,与之前南地税发[2008]96号的应税所得率相比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税负,并实现了与全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的基本统一。 (二)《公告》明确了采用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存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的,其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核定计算公式。该计算公式继续沿用南地税发[2008]96号文的核定计税公式,保持了政策的一致性。《公告》第二点公式中的应税所得率是指企业所得税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公式中未扣除承包者上交的承包费,主要是因为承包费已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为此不作重复扣除。 (三)《公告》明确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39号)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建筑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地税发[2012]193号)两份文件废止后,需重新明确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与原执行政策相比,征收率定为0.5%,一方面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与省内其他各地市的税负水平保持相当。 (四)《公告》明确了个人临时到税务机关窗口代开税务发票,个人所得税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对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涉税资料,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核定征收。 《公告》对全部代开票环节(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除外)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采取1.5%的征收率,主要考虑如下三点:一是此次全面“营改增”工作涉及原营业税近80%的纳税人,并且个人到国税代开发票范围主要是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此举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符合税制改革要求;二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也规定为1.5%;三是由于之前我市各地核定征收率从0.5%-3%多档不等,考虑统一公平和便于征管的问题,宜统一核定征收的标准。 (五)《公告》明确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预征税款可以抵减。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应税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解缴税款。因此,对于此类纳税人,已在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按1.5%核定或预征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时,对该项所得已缴税款可予以抵减。 (六)“营改增”后,原有营业税纳税人改为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发生变化,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规定,明确《公告》中所称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公告》的执行f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执行之日起,《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地税发[2008]96号)除第五点第2小点关于个人取得财产租赁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外,其余内容全部废止。 福建省南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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