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财办发[2021]18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26
摘要:采取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方式的,股权投资收益可根据投资方式和项目情况,实行约定回报或按投资收益分红,收益按预算管理规定上交国库。同时,省财政按规定对委托投资项目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的通知

鲁财办发[2021]18号          2021-10-26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文件精神,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股权投资范围

  中央和省级安排投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除明确规定扶持方式的外,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全部实施股权投资管理。主要范围包括:省委、省政府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领域;后续经营具有盈利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产业转型升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区域布局调整项目;其他投向市场领域的项目。

  二、创新股权投资方式

  针对不同类别的财政资金,结合投资对象和项目特点,灵活采取不同的股权投资方式。

  (一)直接注资。对于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而新设、重组企业的出资,以及重大战略出资,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注资资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则上不予直接收回。

  (二)直接投资。对于建设周期较长,后续经营中有盈利性的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主要采取直接投资项目公司(基金)的方式,由其为主体开展项目投资。投资期限结合项目建设运营周期,视情况具体确定。

  (三)注资引导投资。对于投资规模相对较小、管理成本较高的项目,省财政可注资受托管理机构,由其按协议完成省财政股权投资任务。投资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项目到期后,根据投资协议和工作需要,将财政投资资金用于其他项目。

  (四)委托投资。对市场化程度高、管理运营规范、符合产业政策扶持的企业和项目,省财政可委托专业化程度高、业绩优良的投资机构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可延至10年。

  三、完善收益回报和业绩激励机制

  发挥财政政策激励引导作用,针对不同投资方式,合理确定投资收益和管理费,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

  (一)采取直接注资的,被注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省财政不直接收取投资收益,不核定管理费。

  (二)采取注资引导投资方式的,由省财政和被注资受托管理机构约定投资收益,省财政不核定管理费。

  (三)采取直接投资、委托投资方式的,股权投资收益可根据投资方式和项目情况,实行约定回报或按投资收益分红,收益按预算管理规定上交国库。同时,省财政按规定对委托投资项目支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

  四、健全股权投资登记制度

  为准确反映股权状况,全周期掌握投资动态,对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进行登记管理。

  (一)采取直接注资方式的,主要记录被注资企业、注资时间及数额等基本情况。

  (二)采取直接投资方式的,主要记录被投资项目公司(基金)、投资时间及数额、项目运营期限等情况。

  (三)采取注资引导投资方式的,主要记录被注资受托管理机构、注资时间及数额、股权投资规模、重大出资任务落实等情况。

  (四)采取委托投资方式的,主要记录受托管理机构、资金托管银行、出资时间及数额、占股比例、拟退出时间、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等。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鲁财办发〔2020〕10号)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26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的通知》部门解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精神,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改革试点情况

  2020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开展改革试点,变“奖补”为“股权”,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产业转型发展积极作用,实现财政资金良性循环。省财政厅配套制定了省级实施办法(暂行),建立股权投资职责分工协作机制、项目投资运作管理机制、资金监管和股权登记管理机制、股权投资激励约束机制和受托管理机构竞争机制等五项机制,增强改革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起草背景和原则

  自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启动实施以来,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改革推进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对此,省财政厅坚持问题导向、效益导向,研究制定了《通知》,通过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丰富和创新股权投资方式,发挥财政政策和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要求,主要从投资范围、投资方式、收益回报和业绩激励、股权投资登记等四个方面作了进一步改进完善。

  (一)扩大了股权投资范围。《通知》明确规定,股权投资范围包括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产业转型升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区域布局调整,其他项目等四个领域,较此前进一步扩大了投资范围。同时明确,对中央和省级安排投向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财政资金,除明确规定扶持方式的以外,符合股权投资条件的,原则上全部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实现财政资金“应投尽投”。

  (二)创新了股权投资方式。此前管理办法中股权投资主要采取委托投资方式,《通知》进一步拓展为“直接注资”“直接投资”“注资引导投资”“委托投资”等四种投资方式,并结合实际情况分别明确了投资期限,丰富了政策手段和实施内容。特别是通过注资方式,可以引导受托管理机构扩大投资规模,更好地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出资任务。

  (三)完善了收益回报机制和业绩激励机制。《通知》对不同投资方式的投资收益收取和管理费分别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收益上缴方式,充分调动各方面推进改革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投资效益。

  (四)健全了股权投资登记制度。为加强基础管理与统计分析,《通知》对不同投资方式的股权登记内容均作出相应要求,以准确反映股权状况,全周期掌握投资动态,为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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