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关税[2009]72号 2009-12-22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6年8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3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对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政策的操作程序比照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相关程序执行。 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述免征进口关税的自用生产性(含研发用)原材料和消耗品清单,现予以公布执行,详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其中,部分产品执行进口免征政策的截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一、二的备注)。 三、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为维修附件三所列设备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零配件采取限定年度免税进口额度的方式加以控制,年度进口免税额度由财政部根据企业所用生产设备的总价及设备使用年限,按照附件四的维修经验公式计算确定。 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应在上述免税进口额度内将实际零部件进口清单报海关审核备案,以利于海关后续监管。 四、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根据本通知免税进口的物资只能用于本企业的生产建设和设备维修,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违反政策规定的企业将被取消享受该政策的资格。 五、享受政策的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企业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及时向财政部报告本年度维修用零部件以及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的实际进口免税情况(包括进口商品清单、进口金额和免税额以及政策执行效果等内容)。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内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对上述政策的免税进口产品清单适时进行调整,同时根据国内产业布局和技术进步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享受上述政策的技术门槛。 税 屋附件: 一、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所需进口原材料清单 二、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所需进口消耗品清单 三、等离子显示面板生产所需进口设备清单(用于确定备品备件的免税进口) 四、进口维修设备用零配件免税额度计算公式 财政部 2009年12月2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