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4]79号 2004-04-02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下辖各分局、稽查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政发[200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我局陆续接到各地的请示,要求明确地税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问题。根据“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教育附加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也可由市、县人民政府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其中,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计征的部分,委托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及管理由各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经研究,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是否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区局不作统一的规定代征。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1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