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发[1999]第24号 1999-04-02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大地税发[1998]41号)下发后,经各基层局的认真贯彻实施,一年来收效显著,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些税政及征管问题。为更好地落实文件精神,经研究,对有关政策业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商业企业批、零划分问题 首先,可按企业营业执照确定,即执照上经营范围注明批发在前则为商业批发企业,反之则为商业零售企业;其次,如企业经营情况确与执照不符,则可按销售对象确定,即销售对象为最终消费者的,确定为商业零售企业,反之为商业批发企业。 二、关于商业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问题 对采用售价核算的商业企业,其采购环节印花税的核定依据应为其“库存商品”科目的借方累计发生额扣除“进销差价”后的余额(即实际采购成本)。 三、关于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核定问题 根据有关规定,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所以可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 四、关于加工、修理修配、印刷等行业的核定问题 由于上述行业的收入取得不属于购销范畴,所以可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向核定。 五、关于“销售收入”、“原材料”的核定范围 本暂行办法“销售收入”核定范围包括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科目贷方累计发生额和企业“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材料销售、外购商品销售等购销业务累计发生额,如企业因自身核算原因无法划分其他业务收入中的购销业务金额,则应按其贷方累计发生额一并核定。“原材料”核定范围包括企业“原材料”科目核算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燃料等的累计发生额。 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核定问题 由于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在市局没有明确前,各基层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七、关于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的违章处理及滞纳金课征问题 实行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应按照“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征管办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除责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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