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0]186号 2000-11-02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4]107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通知,自2004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校办企业免税问题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和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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