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云南田坝水电站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财预字[1995]148号 云国税增字[1995]52号 云地税发[1995]52号 1995-12-29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云南田坝水电站属漫湾电站的附属电站,电站建成投产,为处理好电站与各县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理顺电站的税收征管、入库、分配问题,对田坝水电站从建设之日起实现的增值税收入、地方各税、企业所得税按云南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方税务局云国税流字[1994]11号文件执行,即“漫湾电站的一切税收由云县税务局征收管理,并按云县48%,景东县35%,南涧县15%、凤庆县2%的比例分配”。由云县税务机关征收后,设专户划分给4个县。云县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依法征管,搞好税收征收、入库、分配工作。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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