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购进农业特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8]265号 1998-12-10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一般纳税人购进应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产品并在产品收购地缴纳的农业特产税,由于未在取得的发票上注明,主管国税机关不予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明确如下: 一、农业产品的生产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业产品,应开具普通发票;销售属于应征农业特产税的农业产品,且按规定由销售方代收代缴了农业特产税的,应在开具的普通发票上同时注明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从农业产品生产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一律凭取得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计算进项税额时,准予将发票上注明的农业特产税(附缴纳的农业特产税凭证)计入买价中。但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三、纳税人把不符合抵扣条 件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按偷税论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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