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8]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07
摘要:各级国税部门的审批权限划分,按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6]415号文所附《企事业单位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第五条规定办理,即:全年累计处理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确认;100万元以下由地、市国税局审批确认。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9号     1998-01-07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的财产损失未经主管国税部门按权限上报审批,不得在税前列支。各级国税部门的审批权限划分,按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6]415号文所附《企事业单位财产损失计税扣除审批制度》第五条规定办理,即:全年累计处理财产损失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确认;100万元以下由地、市国税局审批确认。

  二、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表按省国税局皖国税所[1996]415号文附表2、3样式, 由各地、市国税局自行印制使用。

  三、本文所称“纳税人”,包括我省境内就地纳税的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各类金融企业单位以及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单位等。

  四、本通知从1997年纳税年度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月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