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6]125号 2006-7-10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函[2006]2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并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核定应税收入时,应剔除在地税机关开票的运输收入后计算纳税人应缴企业所得税款,不再抵减在地税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加强配合,做好信息交换工作。地方税务局应按时将代征的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入库信息分户列明,传送给国家税务局,具体方式由各地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商定。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向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的,必须凭国家税务局填制的《退税(抵税)确认书》以及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应退信息,经地方税务局审核后,方可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7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