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除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外,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或应退税款。 由于在上年末,对于“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简单调整后计提的,其结果与汇算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因此,汇算清缴后企业多数情况下是需要进行账务调整。 一、账务调整前先分清自己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 进行账务调整,我们必须先分清楚自己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是什么,否则就会出现“张冠李戴”的笑话。 目前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有三类,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必须在《A0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中选择企业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截图如下: 根据该表的填报说明,107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类型代码表如下: 本文主要讨论企业的账务处理,对于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暂不涉及。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既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又不进行追溯调整。因此,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调整相对简单。无论是汇算结果应该是补税还是退税,调整时科目都全部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就行:1、需要补税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2、需要退税或原计提多了的,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记“所得税费用”。实际补税或退税时,一方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一方记“银行存款”。 由于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简单,不是本文重点,后续内容主要以《企业会计准则》内容为准(企业会计制度的账务基本类似,可参考)。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可能存在的情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以延后至次年的5月31日前,企业年终账务处理是不可能等到汇算清缴完成后才进行,一般都是在年终时根据企业利润情况和初步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情况,先预计企业所得税应交数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然后次年5月31日前进行汇算清缴。经过仔细填报申报表和对税会差异进行清理并进行纳税调整,汇算结果可能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企业应交数与计提数刚好相等(概率较低); 第二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小于计提数; 第三种情况:企业应交数大于计提数。 后两种情况肯定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第一种情况也可能需要进行账务调整的。 三、会计处理与税务规定差异的分类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需要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还需要对暂时性差异区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因为不同的税会差异可能意味着不同的账务调整。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会计期间内,由于国家会计制度(准则)和税法规定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永久存在,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抵销。 有些会计报表上确认的收入或期间费用,在税法上则不属于应税收入或税前扣除费用;而有些财务报表上不属于收入的项目,在税法上却作为应税收入;有些财务报表不存在的费用,在税务上却可以扣除。 目前的永久性差异主要有: 1.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带来的收入与费用(扣除)差异,包括: (1)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等; (2)减计收入,包括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等; (3)所得减免和加计扣除等,包括农、林、牧、渔业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2.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费用或损失,包括超标的职工福利费、广宣费等。 3.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的支出,包括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等。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而产生的差额。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在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期间内,应纳税所得额增加或减少并导致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增加或减少的情况,形成企业的资产或负债,在有关暂时性差异发生当期,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除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通俗讲,是指按税法处理上本年度不用纳税或少交税,但在以后年度要产生应纳税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固定资产在本年度采用一次性扣除,就会产生本年度少纳税,但是以后年度会因纳税调整而产生补交这部分少交的税款。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通俗讲,是指税法上本年度要纳税或多交税,但在以后年度可抵扣税额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本年度超标,超标部分在本年度会因纳税调整而需要多交税,以后年度会因该超标部分税前扣除而在以后年度少交税,相当于本年度多交税部分而在以后年度进行了抵扣。 四、盈利企业的账务调整 下面分几种情况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后的账务处理(注:在以下所有情况的差异处理中,其差异均是指企业在纳税年度的年底计提应交所得税时未予以考虑或少考虑的那部分): (一)对永久性差异的账务调整 1.当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大于调减额时,按两者之差做如下处理: 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第二步:追溯调整(冲减多计提的“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案例-1】汇算清缴发现永久性差异中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大于调减额的账务调整 资料:甲公司2020年5月31日,对其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通过汇算清缴发现以下事项: 1.违反环境保护法,被当地环保金罚款50万元; 2.企业研发费用中有40万元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75%)。 假定甲公司除上述税会差异外不存在其他差异;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9年度共计计提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已经全部申报预缴,其“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5月1日的余额为0。 假定甲公司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 问题:甲公司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解析: (1)税务处理 违反环境保护法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研发费用可以按75%扣除,应做纳税调减。案例所涉及到两处差异均属于永久性差异,只会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影响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50-40*75%=20万元 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2)账务调整 第一步:补提“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5万元 第二步:追溯调整,冲减多计提的“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5万元 盈余公积 0.5万元(5*1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万元 2.当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小于调减额时,按两者之差做如下处理: 第一步:冲减多计提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用红字或负数)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第二步:追溯调整(补计提的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案例-2】汇算清缴发现永久性差异中应纳税所得调增额小于调减额的账务调整 资料:A公司2020年5月31日,对其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汇算清缴。通过汇算清缴发现以下事项: (1)违反环境保护法,被当地环保金罚款40万元; (2)企业研发费用中有100万元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比例75%)。 假定A公司除上述税会差异外不存在其他差异;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25%;2019年度共计计提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已经全部预缴,其“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在2020年5月1日的余额为0。 假定A公司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的10%计提。 问题:A公司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解析: (1)税务处理 违反环境保护法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研发费用可以按75%扣除,应做纳税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金额=40-100*75%=-35万元 应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5*25%=8.75万元 (2)账务调整 第一步:冲减多计提的“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8.75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5万元 第二步:追溯调整,补计提“盈余公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75万元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875万元 盈余公积 0.875万元(8.7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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