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法[2017]1075号 2017-08-16 税屋提示——依据皖财税法[2019]183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文件规定,报请省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原《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法[2016]570号)第三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8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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