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地[1993]102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12-24
摘要:在国务院尚未作出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规定和本市尚未作出修改堤防维护费附加、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征收办法前,暂时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原规定的征收率和征收办法计征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制改革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地[1993]102号        1993-12-24


  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新流转税制,原准备同步改革出台的城乡维护建设税可能要推迟出台,教育费附加也尚未提出修改方案。为此经研究,对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本市规定征收的堤防维护费附加、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在国务院尚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继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条例》)前,城市维护建设税暂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对纳税人原确定的税率(7%、5%、1%),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单独填开"上海市"---"缴款书(通用)"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待《新税条例》发布后再清算退补差额税款。

  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修改教育费附加征收规定和本市尚未作出修改堤防维护费附加、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征收办法前,暂时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按照原规定的征收率和征收办法计征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附加和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

  三、以上通知的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12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