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营业税计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标准的通知 辽地税流[1995]102号 1995-05-31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大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结合我省第三产业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现对营业税核定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标准,暂确定为10%,请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