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的通知》 粤府办[2002]6号 2002-1-29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机制,健全我省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如下: 200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被保险人,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以200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按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办法计算出计发基数,以后与被保险人所在地企业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步调整,计算出当年实际应发过渡性养老金数额。过渡性养老金的其他计发办法仍继续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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