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制作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国税发[1998]44号 1998-04-13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自2011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加盖印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我市凡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出普通发票后,必须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没有财务专用章的或财务专用章不便对外的,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应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发票专用章。 二、我市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市从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开出的普通发票,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统一的发票专用章,方为有效发票,任何单位不得拒付。对未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一律不得付款,并不得入帐。 2.我市发票专用章的规格如下:我市发票专用章外形为5×3cm的长方形,其边框线粗为0.7mm,专用章内空等分为三栏,上栏为使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名称,中栏为发票专用章字样,下栏为税务登记号码,其字体为“宋体”(格式附后)。 3.我市发票专用章由市局指定厂家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发票专用章。各局接文后,立即对本辖区内用票单位及个人进行统计,并将花名册(格式附后)于5月1日前报市局,以便抓紧时间制作并投入使用(有的单位需要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其应在发票专。用章的后面加上阿拉伯数字)。 4.对以后零星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及个人,仍由各局汇总后,报市局统一安排刻制。 5.各局按雕刻厂家的实际价格在统计时先向用票单位和个人将款收齐,雕刻厂将发票专用章制作完工后,统一送到各局,各局验收后付款。 7.本通知在执行中的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 1.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2.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制作发票专用章登记(略)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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