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119号 2009-06-17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0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落实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要求,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正确确定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30号文”)规定,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建筑安装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30号文第三条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之一中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在具体征管中,可以按以下标准掌握: (一)虽设立账簿,但账册不完整或科目设置混乱而不符合一般会计核算惯例; (二)虽设立收入账簿、收入科目,但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经营业务活动的利益流入;或虽收入凭证齐全,但收入核算混乱,不能准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取得的收入; (三)虽设立了成本费用科目,但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或虽成本费用资料齐全,基本能使用合法凭证入账,但不能正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做到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等规范核算,从而不能准确核算施工项目成本。 二、加强查账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 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如业务量正常但常年亏损或常年介于盈亏临界点、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但税负常年低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水平或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建筑安装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按照规定的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不低于8%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其中对发现使用假发票情况突出的企业,按照不低于15%的应税所得率的水平确定。 实行按预缴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建筑安装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年度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报不实的要依法追补应缴税款,如企业申请退税或抵缴税款的,要经审核确认申报无误后才能办理退税或抵缴税款。 三、加强对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 建筑安装企业具有流动性强,异地施工比较普遍的特点。对异地施工的建筑安装企业,要按照我省有关外出外来经营税收管理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的规定,做好《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经证》)的开具、报验、登记、跟踪管理等各环节工作。 异地施工建筑安装企业未开具《外经证》的,在开具发票时,施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按照当地的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劳务真实性和合理性审核 建筑安装企业是房地产企业的上游产业,企业所得税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因此,主管地税机关在对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时,要针对建筑安装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具有关联关系、或者建筑安装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长期合作关系的特殊情况,注重审核他们的施工劳务是否真实发生、施工劳务合同金额是否符合同类市场合同价格等真实性、合理性问题,杜绝由于对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不严造成下游房地产企业成本虚增而少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出现。对建筑安装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合同金额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有关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五、以查促管,强化稽查管理 为强化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各级地税稽查局应将建安行业纳入年度的检查计划,要重点检查材料成本发票,注重分析、总结检查成果,对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稽查建议,以查促管,不断提高建筑安装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确定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及预缴方式。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6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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