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9]110号 2009-06-02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2016年0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我省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为: (一)东莞市、中山市企业的资产损失审批权限由东莞市、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二)省属企业的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由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三)其余各市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我省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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