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01]182号 2001-10-1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实际,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人寿保险业务免税险种以国家税务总局批文为准,未经批准免税的险种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各保险公司对开办的虽符合免税条件,但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列入免税名单的险种,如企业要求申请免税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市局,由市局层报总局审批。 三、人寿保险业务免税险种的申请手续一年一批,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根据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基本规定,市保险公司下属支公司或设在各县(市)、区的营业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五、各保险公司应对征、免税险种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规定全额征收营业税。为加强地税部门对人寿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征管,各保险公司应将各自开办的人寿保险险种目录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备案(见附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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