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确定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辽地税所[1999]155号 1999-6-23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确定问题的请示》(沈地税〔1999〕23号)收悉。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包括汇算清缴期间和汇算清缴结束后查补的税款)从汇算清缴结束的次日起计算加收,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期限从5月1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罚款和其他法律责任,按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 凡以前规定汇算清缴滞纳期限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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