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发[1999]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若干税收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25
摘要:享受免税社区服务项目在国家对社区服务免税项目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我省暂按下列项目掌握:为居民家庭清洗居室、家具;代购代送食品;代为接送儿童上学(幼儿园);代为看护老、幼、病、残、孕人员:在居民小区从事看车、治安巡逻、疏通下水道、绿化保洁,驾驶电梯服务;从事家庭教育等。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若干税收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1999]2号        1999-01-25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局:

  为鼓励和扶持下岗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1998]39号)的精神,现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收政策从1999年1月1日起,凡办理《税务登记》、领取《下岗职工证明》的下岗职工,对其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

  二、享受免税社区服务项目在国家对社区服务免税项目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我省暂按下列项目掌握:为居民家庭清洗居室、家具;代购代送食品;代为接送儿童上学(幼儿园);代为看护老、幼、病、残、孕人员:在居民小区从事看车、治安巡逻、疏通下水道、绿化保洁,驾驶电梯服务;从事家庭教育等。

  三、免税条件享受社区居民服务业免税的下岗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在国有,集体企业就职的固定工(正式工);第二,因所在企业经营困难等原因而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与原企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第三,持有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下岗职工证明。

  四、审批管理为规范减免税管理,确保此项政策落到实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对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范围进行认定。对符合规定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送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