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5]170号 2005-9-14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认真组织学习,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专人负责,切实提高汽、柴油消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的有效监控和管理。 二、做好相关资料的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企业按照要求报送的相关证件资料(复印件)报省局,省局将依此建立汽、柴油生产企业的消费税管理档案。 三、做好汽、柴油消费税纳税评估工作。各市国税机关按季度对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调整评估期间。具体评估方法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辽国税办发〔2004〕29号)执行。 四、做好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企业的计划监督管理工作。请对可用于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企业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于次年1月25日前上报省局。 五、做好油品取样备检工作。各市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具体需取样备检油品的业务流程和工作制度,加强对取样备检油品的监督管理。检验机构由市级国家税务局指定,并报省局备案。 六、做好跟踪反馈工作。为确保《办法》的顺利贯彻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局,省局将对各市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九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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