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06]204号 2006-10-20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队出售住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宜地税[2006]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第二款“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庆市支队、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徽省池州军分区出售住房,若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可暂免征收营业税。否则,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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