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个人所得税有关应税项目征收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地税发[2009]12号 2009-01-23 税屋提示——依据常地税规[2011]4号 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有关应税项目征收办法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对部分个人所得税有关应税项目的征收标准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通运输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对挂靠(包括租赁经营方式等)在交通运输企业从事货运劳务的纳税个人,凡不能进行准确核算的,按应税收入总额的2.5%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客运、搬运、装卸及其他运输劳务的纳税个人,凡不能进行准确核算的,按应税收入总额的1%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 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纳税个人(包括个人承包经营),凡不能进行准确核算的,按应税收入总额的2.5%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和调整工作,其他涉税问题按原有规定执行。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0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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