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所字[1995]第29号 1995-03-2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0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54号文和省政府鲁政发[1995]14号文规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社区内为农业、农民服务的资金互助组织,不得违反规定办理存款、贷款业务。 二、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款由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就地征收,缴入中央金库。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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