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发[2001]167号 2001-12-30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各种补偿性支出的具体摊销标准和年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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