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发[1997]65号 1997-02-1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一、金融、保险企业按财政部规定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经批准提取应上交主管部门(总机构)的管理费,在次年二月底前仍未上缴的部分,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0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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