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4]第14号 1994-12-26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押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征管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4年12月26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押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发票监制章押金的管理,确保该项资金的完整和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取发票监制章押金的目的 收取发票监制章押金,是加强发票监制章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根本目的在于督促发票承印企业建立健全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提高发票承印企业领导和生产工人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责任心,防止发票监制章的流失,切实保证其安全、完整,最大限度地遏制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发票监制章押金收取方法 发票监制章押金是向发票承印企业收取的,由各发票承印企业于每次到听在地市、地地方税务局购领发票监制章时,直接向市、地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缴纳,市、地地税局开具收取押金收据。监制章押金具体数额,由市、地税务局确定。 三、监制章押金的管理、使用 监制章押金统一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征管科(处)管理,主要用于对不按有关规定印制发票的承印企业的处罚以及年度返还,不得挪作他用。 (一)监制章押金的返还 年终检查中,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发票承印企业,退还该年度已报损的监制章押金: 1.能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2.能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地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印制发票; 3.能确保发票监制章(软片)、发票底纹版(软片)、成品(半成品)发票的安全、完整; 4.产品质量好,无缺联、模糊不清、漏号、重号、套印的监制章残缺不全、上下联不齐、装订错误等影响发票使用的现象; 5.服务及时,能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时完成发票印制、运送任务,保证发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监制章押金的处罚支出 对发票承印企业的检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市、地地税局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收回《发票准印证》,取消其发票承印资格。 1.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印制发票各项管理制度的; 2.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的; 3.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的; 4.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用纸的; 5.将发票印制任务软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6.私自为其他用票单位(个人)或本单位印制发票的; 7.未按规定销毁废(次)品而造成流失的; 8.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四、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旅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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