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外贸企业处理潜亏有关帐务处理的规定[全文废止] 京财贸[1992]2639号 1992-12-29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我局根据财政部[92]财商字第356号《关于认真清查处理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企业潜亏问题的通知》精神,已将各公司处理潜亏的情况进行了清查和批复,现就有关帐务处理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接到市财政局的批复,凡批准摊入各年成本的库存商品盘亏和损失(包括进口商品、出口商品和原材料),少转少摊的各项费用,各项应收帐款的呆帐损失及1992年当年消化的库存商品进价高于现销价的损失分别转入“待决财产溢缺”科目,按批准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借:待决财产溢缺——已批各项损失和费用 贷:库存出口商品(库存进口商品、原材料等) 贷:外汇帐款结算 贷:国内帐款结算 二、凡批准摊入1992年成本的库存商品盘亏和损失、应收帐款的呆帐损失、库存商品进价高于现销价的损失列入“财产损失”科目,少转少摊的各项费用列入“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科目。 借:财产损失 贷:待决财产溢缺——已批各项损失 借:商品流通费——企业管理费 贷:待决财产溢缺——已批各项费用 三、以后年度的摊销均按上述办法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1992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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