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6号 2006-1-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进出口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7号)转发给你们,我市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及其他视同自产产品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和管理办法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107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6年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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