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湖北省京珠高速公路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1999]70号 1999-4-6 税屋提示——依据鄂地税发[2007]146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14日起,全文废止。
一、对省交通厅直属施工企业的税收,由省局直属分局征收和管理,营业税、投资方向调节税、企业所得税缴入省级,其他税种及附加由省直属分局代征后,划转施工所在地金库。 二、对全省公路部门所属施工企业和其它施工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由施工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入库。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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