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报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0]188号 2000-12-01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高速认证扫描仪配备安装工作已经完成。为了确保各地从今年12月份开始全面采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进、销项增值税发票的数据,配合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开通运行,经研究,现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报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12月征期开始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均必须通过高速认证系统认证。 二、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按要求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外,还必须报送抄有申报期纳税数据的税控IC卡及备份数据软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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