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2〕42号 2022-12-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管理,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我们起草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1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林一帆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46,010-61965186(带传真)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 2.《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2月1日 附件 1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企业数据资源管理,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发挥数据要素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现对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二、关于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一)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1.企业内部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等规定,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处置和报废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数据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过程所发生的有关支出等。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数据采集、标注、分析等数据相关服务支出,不符合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根据用途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在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的使用寿命进行估计时,应当考虑无形资产准则应用指南规定的因素,并重点关注数据资源相关业务模式、权利限制、数据时效性、有关产品或技术迭代等因素。 3.企业在持有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期间,利用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22 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二)企业对外交易的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1.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财会〔2006〕3 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 2.企业应当按照存货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应用指南》(财会〔2006〕18 号)等规定,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等相关会计处理。 其中,企业通过外购方式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保险费,以及数据权属鉴证、质量评估、登记结算、安全管理等所发生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企业通过数据加工取得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其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数据采集、脱敏、清洗、标注、整合、分析、可视化等加工成本和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3.企业出售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存货准则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同时,企业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4.对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数据资源,企业利用此类数据资源对客户提供服务的,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等规定确认相关收入。 三、关于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本规定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数据资源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无形资产、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等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2.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 号)的规定,披露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6.企业应当披露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二)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相关披露。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2.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源存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存货跌价准备等情况。 (三)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下列相关信息: 1.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等信息。 2.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情况,以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3.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等情况。 4.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5.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括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的累计摊销、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 6.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对企业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领域前景等。 7.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8.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 2023 年×月×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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