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2)甘0191刑初4号 发文日期:2022-04-24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茹,女,汉族,小学文化,1990年9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晋州市。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兰新检刑诉〔20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茹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茹通过微信从柳晓光(已判决)处以每张0.19-0.27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6万张,从胡红伟(已判决)处以每张0.4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空白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2万张,后以0.4-0.7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等人,从中获利共计22000余元。并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清单、证人赵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茹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茹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的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某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发票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茹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从被告人郑某茹处追缴非法所得22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火东燕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文霞 书记员 刘双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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