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刑终116号 孟某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0-09
摘要:上诉人孟某兴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与他人通过虚假注册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款数额为5083109.07元、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款数额为5269050.37元,国家税款被骗数额为4423399.4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数额巨大。原

  发文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2020)新刑终116号

  发文日期:2020-10-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新刑终116号

  原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兴,男,汉族,1986年2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南宫市,初中文化,乌鲁木齐HYYG皮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南宫市,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秀莲,新疆金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20年5月21日作出(2019)新0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孟某兴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指定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9月19日,被告人孟某兴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犯罪,使用他人身份证在乌鲁木齐市注册成立乌鲁木齐HYYG皮件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YYG皮件公司)。HYYG皮件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票面金额的3%左右收取手续费。经核实该企业在资金流向方面,采用先由受票方(购货方)将货款打入该公司账户,再将货款通过该公司相关人员马某12、马境旋、汪海燕等人的私人银行卡转回受票方相关账户,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以此手段共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28份,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未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30994413.97元,增值税额5269050.37元。受票企业实际认证抵扣273份,抵扣增值税额4423399.46元。

  HYYG皮件公司名义上为农产品收购企业,为其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011年11月至2012年5月,HYYG皮件公司在没有真实收购货物的情况下,利用从电信公司及办假证等处买来的大量身份证复印件,为其开具收购发票用于抵扣增值税税款,共计开具392份,并申报抵扣税款5083109.07元。税务机关决定对HYYG皮件公司追缴少缴增值税5083109.07元,并依法加课滞纳金。

  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孟某兴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现金5066.96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被告人孟某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上诉人孟某兴提出(口头),其表哥史申明是HYYG皮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主犯,其未参与分成,是从犯。

  其指定辩护人提出,孟某兴按照其表哥史申明的安排、指使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孟某兴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犯罪,使用张国建(身份证号×××)身份证在乌鲁木齐市注册成立HYYG皮件公司。HYYG皮件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收取票面金额2%至3%的手续费,向天津等地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7份,开票金额30994413.97元,增值税额5269050.37元,受票企业实际认证抵扣273份,抵扣增值税额4423399.46元。另,该公司利用农产品收购企业资质,在没有真实收购货物的情况下,为其开具392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申报抵扣税款5083109.07元。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开庭审理中经示证质证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案件移送书、HYYG皮件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昌吉回族自治州、喀什地区、五家渠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回复函及询问笔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表、税务登记表、申报明细、新疆增值税专用发票、新疆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回复函、情况说明、认证发票信息、增值税抵扣凭证信息清单、应付账款明细账、受票企业材料出库单、成品入库单、银行汇兑凭证、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虚开发票明细表、抵扣证明、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交税费明细账、电子转账凭证、对受票企业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HYYG皮件公司、马境旋及汪海燕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马某12的建设银账户交易明细、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乌鲁木齐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关于HYYG皮件公司徐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报税发票存根联明细信息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报告、初审报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记录、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税务处理决定书、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冻结存款通知书、南宫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书证,证人马某1、马某2的证言证实孟某兴虚假注册成立HYYG皮件公司,伪造生产及办公场所,在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孟某兴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上诉人孟某兴亦供认,足以认定。

  关于上诉人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综合评述如下:

  一、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等书证、证人马某1、马某2的证言及孟某兴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孟某兴用张国建的身份证虚假注册成立了HYYG皮件公司,伪造生产及办公场所;孟某兴明知该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安排、指使会计马某1做假账;孟某兴核算出开票份数和金额后,自己或指使出纳马某2为其虚开进项发票、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其中:(一)证人马某1称孟某兴系公司实际负责人,开具过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证人马某2亦称孟某兴开具收购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负缴纳;转账使用的私人银行卡都交给孟某兴,款项由孟某兴操作,开票手续费最终都交给孟某兴。(三)孟某兴本人供述其负责核算向各家公司开票的份数和金额。由此可见,孟某兴虚假注册HYYG皮件公司,在公司经营期间负责核算开票份数和金额,并参与开票行为,虽然同案犯史申明虽未到案,但是孟某兴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并非从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孟某兴为他人虚开增值税额5269050.37元,为其虚开增值税额5083109.07元,虚开数额巨大,应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

  三、孟某兴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

  综上可见,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对孟某兴依法量刑。孟某兴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孟某兴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与他人通过虚假注册公司,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的增值税款数额为5083109.07元、为他人虚开的增值税款数额为5269050.37元,国家税款被骗数额为4423399.46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数额巨大。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蒲      杰

  审 判 员 刘   瑞   瑞

  审 判 员 黄   一   宁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叶尔夏提·吐尔汗

  书 记 员 阿孜古丽·东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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