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问题的函[全文废止] 国税函[1997]74号 1997-01-31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废止。
你行《关于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垫交营业税情况的请示》(建总会字[1996]第23号)收悉。现对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法规,"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对于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45号)第四条法规,营业税的扣缴税款的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据此,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时间为代委托方收到贷款利息或是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至于受托方以信贷资金代委托方垫交税款的问题,应由受托方与委托方进行协商解决。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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